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73號原告 黃偉釗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 律師被告 鍾嘉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3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嘉鴻被訴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3257號),經原告黃偉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257號諭知免訴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