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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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全發具保人賴麗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麗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劉全發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賴麗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尚安雅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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