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
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
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