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八四號
上訴人丁○○
丙○○被上訴人乙○○
甲○○○訴訟代理人 吳估君 右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