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戊○○甲○○○丁○○己○○右當事人間因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周淑靜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戊○○甲○○○丁○○己○○右當事人間因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