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3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宏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捌捌公克)、金
屬研磨器壹個(內含大麻主要成分,量微無從析離)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陳家宏前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嗣經本院以
102年度撤緩字第147號裁定撤銷該緩刑宣告,於103年9月
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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