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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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408號
原   告  陳嘉臨
被   告  黃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
2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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