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吳翎鳳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
被   告 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1年12月24日起任職於被告,
擔任行銷企劃,月薪新台幣(下同)32,000元。然被告於10
3年2月12日告知原告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被告迄今猶積
欠原告102年11月至103年2月份之工資合計108,800元及
資遺費32,000元,共140,800元。原告日前雖曾向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聲請調解,惟被告未出席。為此請求判令被告應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工保險投保薪
資調整表、薪資袋、離職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
遣費,計140,800,元(108,800+32,000=140,800),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共為1,550元,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3
年度士簡救字第22號准予在案而尚未繳納,應由被告如數負
擔。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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