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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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乙○○即繼承人甲○○
徐群宣 丁○○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市○○區○○里○○鄰○○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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