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盛媛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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