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八號
被告兼具保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被告兼具保人及具保人乙○○○各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及二萬元提出現金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在案,然被告具保後業已逃匿,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拘提未著,又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書及本院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查,是揆諸前開規定,應沒入被告及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