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9,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信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