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號2樓之9(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王嘉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24號2樓(指定辯護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