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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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8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郭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8號),因被告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198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
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
34,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2.06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60萬元,借款利率依年息10.3
4%計算,兩造並訂立消費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如未按期還本
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如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現仍積欠原
告本金236,198元、及自106年5月24日起之利息及約定違約
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稱
:此項債務尚有糾葛,被告現在提出更生申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貸款契約
書、存放款歸戶查詢、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曾以書狀表示此
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並未敘明有何糾葛或原告請求之金
額有何被告得拒絕清償之事由,復其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陳述,顯然怠於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盡其舉證責任之義
務,其所為抗辯,即無可採。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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