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小調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小調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黃美娟
相 對 人  李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以:聲請人承保之訴外人 楊宗協 與相對人前於民國
105年2月6日,在國道一號南下365.9公里處發生交通事
故為由,代位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然查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為高雄市大寮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三民區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均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以侵權行為
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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