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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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聲請人 張正雄 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地址「臺p中市○○區○○○路○段○○○巷○號10樓之6」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段○○○巷○號10樓之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