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1號債權人 郭國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業 蕭志善 管理人 蕭永松 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0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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