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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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東杰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東杰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431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沈東杰於民國112年5月21日0時5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翻越嘉義市○區○○路000號「九華山地藏庵」之鐵欄杆後進入地藏庵走廊,旋遭負責當晚夜間值班之總務助理 蔡長流 發現,遂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沈東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蔡長流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