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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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郭照龍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 律師被告 蔡易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郭照龍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8號,被告蔡易宸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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