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 楊錦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楊瑞山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