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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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2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或遺產繼承拋棄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於書狀正本上由聲明拋棄繼承人簽章:
⑴拋棄繼承人。
⑵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⑶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⑷知悉繼承之時間。
⑸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