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2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或遺產繼承拋棄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於書狀正本上由聲明拋棄繼承人簽章:
⑴拋棄繼承人。
⑵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⑶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⑷知悉繼承之時間。
⑸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