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聲請人戊○○相對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進行會面交往。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兩造於民國99年2月8日離婚,並協議未成年子女丁○○、甲○○
、丙○○、乙○○由相對人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迄今8、9年,未繼續同居已有3年時間,2人離婚時沒有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做協議,當時只是口頭說若是未成年子女願意,聲請人就可以隨時探視未成年子女,但相對人現在卻只同意讓聲請人去學校看望子女,且在兩造未同居的期間內,相對人只有2、3次在其他假日帶未成年子女探望聲請人,並會跟上開未成年子女說聲請人另外有男朋友及一些對聲請人不利的話語。
依鈞院 會面交往之暫時處分裁定,聲請人雖得於111年12月10
日、111年12月24日、112年1月14日由雲萱基金會社工陪同探視會成年子女丁○○、甲○○、丙○○、乙○○,但相對人並未依約讓聲請人順利探視上開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僅於111年12月10日當天順利見到甲○○,丙○○、乙○○則被相對人帶出門,而 王馗宇 因為年齡較大,敢跟聲請人聯絡,但仍然不敢讓相對人知道。另111年12月24日是未成年子女甲○○、丙○○、乙○○學校的運動會,因為孩子說當日相對人不會去,希望聲請人能夠前往,但聲請人來到運動會現場,僅能見到乙○○一下下,乙○○就突然跑走,來不及好好聊聊,相對人之母就出現且怒目相視,不讓聲請人接近未成年子女。112年1月14日則是相對人完全避接電話,直接不帶未成年子女到會面交往地點。㈢綜上,因相對人未遵守離婚時的約定,請求酌定其與上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等語。
二、相對人則辯稱略以:㈠拒絕聲請人的聲請,因為聲請人交友複雜,過往曾發生聲請
人帶著未成年子女丙○○跟男性友人開房間,導致丙○○現在有心理障礙。未成年子女甲○○也在學校接受心理輔導1個學期,丙○○現在只要有同學不經意的碰觸肢體時,就會拿濕紙巾瘋狂的擦拭手,此部分相對人也有請學校的輔導老師協助。㈡雖然聲請人聲請會面探視交往的權利不應剝奪,但聲請人交
往複雜,相對人要如何捍衛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若是未成年子女後續有因為會面探視交往而發生狀況,那相對人要如何要求賠償?聲請人是否應提出財力證明,此段期間未成年子女只要發生了任何的狀況,誰要負責?誰要賠償?而且,相對人也不希望因為會面而與聲請人要有所互動,未成年子女也需面對鄰居媽媽、學校的眼光,聲請人去學校探視,未成年子女躲在廁所裡哭。聲請人前男友與聲請人分手後,甚至傳2人親密的影片給未成年子女看,相對人當然要捍衛小孩的安全,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聲請人也曾傳過訊息表示不會再打擾相對人與子女,何以現在又發生這件聲請事件?相對人與子女們只希望好好的安穩過生活。
㈢聲請人要去學校探望小孩,相對人從來沒有拒絕過,日後未
成年子女長大了,要如何去跟聲請人交往,相對人也沒有意見。難道因為這樣子,相對人就要同意讓聲請人帶著未成年子女回去過夜嗎?相對人只能同意在公開、安全的場合,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吃個飯,不能接受聲請人將未成年子女帶走等語。
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前開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之規定,乃基於親子人倫關係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利益而生,在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藉探視以監督他方是否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任,看護未成年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蓋父母縱已仳離,仍宜儘量使未成年子女有機會接受父母雙方感情之照拂,以助其身心健全發展。又會面交往權,乃親子關係最後之屏障,適當之會面交往,不惟不害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反而可彌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造成之不幸,倘無探視會面機會,或任由兩造約定之探視未成年子女期間方式過於疏離、不足或未完整適當,而足為影響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間之互動者,甚而造成離婚後父母互動間之爭執,則長久以來勢必將造成未成年子女與未任親權之父母關係疏離,如此非未成年子女之福,對於未任親權之他方而言亦非公平。
四、經查:㈠兩造原為夫妻,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丁○○,雙方於99年2月8
日兩願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惟聲請人離婚後仍與相對人同住至108年11月,並陸續生下未成年子女甲○○、丙○○、乙○○,先後經相對人認領及約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由相對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由聲請人行使負擔,嗣兩造於103年4月14日重新約定未成年子女丁○○、甲○○、丙○○權利義務均由聲請人行使負擔,並於109年4月1日重新協議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相對人任之,而聲請人與相對人未繼續同居已近4年時間,當時未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協議,僅口頭說若是未成年子女願意,聲請人就可以隨時探視未成年子女,但相對人現在卻只同意讓聲請人去學校看望子女,不同意聲請人與上開未成年子女出遊、同宿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甚詳,並有聲請人與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兩造間訊息記錄截圖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到庭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委託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慈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進行訪視,據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提出之訪視紀錄表載明:「㈠社工員意見:⒈兩造當初因聲請人有其他交往對象而分開,即使相對人釋出善意表示願意原諒聲請人,要與聲請人重新開始,但聲請人仍不願意,還是選擇離開,兩造後續協調案童們(即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的監護權時,聲請人雖曾表示希望可以繼續同住,但相對人要求聲請人要登記結婚,但聲請人不同意,遂將案童們的監護權改由相對人單獨監護,對相對人而言自己已展現大肚量,卻仍無法挽回聲請人,等於是聲請人自己選擇放棄這個家庭,故對聲請人有負面情緒,不想要再與聲請人聯繫等。⒉相對人提出種種不放心聲請人與案童們會面交往之理由,但難以因相對人的擔憂而不執行會面交往,聲請人與案童們會面交往期間,本就對案童們負有保護及照顧責任,相對人若擔心案童們有安全疑慮,應教導案童們自我保護之觀念,案童們未來也會逐漸長大,相對人不可能一直伴在案童們身邊。⒊相對人雖表達自己並沒有不讓聲請人探視案童們,但只限制聲請人到案童們學校探視,雖然如此相對人可以無須與聲請人接觸,但到學校探視之方式,容易影響案童們在學校的生活,且聲請人利用下課時間探視案童們,每次只能探視10至20分鐘,探視時間短暫難以與案童們建立關係,且在學校進行會面交往,學校會有其他同學,易導致案童們不易自在與聲請人相處,故學校探視方式不應列為常態會面交往方式。⒋相對人提出聲請人若要與案童們會面交往,可告知相對人,之前相對人也曾協助接送案童們去與聲請人吃火鍋,此部分會面交往屬於單次性會面交往,且以兩造關係不佳之狀況,聲請人若要每次向相對人提出會面交往,恐造成雙方協調中又出現摩擦,故仍建議兩造協調固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情緒會影響案童們對聲請人的態度,案童們雖未成年,但對於相對人所表現出的態度,仍是可以敏銳的感受到相對人不喜歡聲請人,尤其當相對人認為分開的主因是聲請人做錯事情時,相對人可能會在案童們面前敘述聲請人做錯什麼事情,才會導致現在這樣的狀況,相對人本意可能是想要向案童們訴苦,讓案童們理解相對人經歷了什麼事情,但實際上案童們聽到相對人所述,案童們可能在經歷忠誠兩難,案童們可能會選擇對相對人效忠,對聲請人有敵意,或者在這件事情上將情緒抽離,試圖讓自己不要有太多感受,這些狀況對案童們造成心理壓力,短時間雖然看不出問題,但如果長期累積在心中,恐會造成案童們長大後交友及面對感情等議題時遇到問題,聲請人從小照顧案童們,案童們對聲請人會有感情是很正常的,即使聲請人在婚姻中有做錯一些事情,聲請人在案童們心中還是媽媽的角色,相對人應把大人的事情留在大人的世界中處理,避免讓案童們做裁判或選邊站,本件會面交往,相對人的態度至關重要,案童們會觀察相對人的態度,也是因為案童們與相對人感情融洽,因此會擔心相對人的想法,故縱使對相對人心中萬般困難,仍是希望可以放下與聲請人的過往,支持案童們與聲請人會面交往。⒍案童王馗宇已國中二年級,可安排自己的生活,且有與聲請人聯繫方式,其意見應獲尊重,故案童王馗宇會面交往部分建議由案童王馗宇與聲請人聯繫約定會面交往即可。⒎案童甲○○、丙○○、乙○○目前仍就讀幼兒園及國小,其會面交往建議一併安排,由於這1年多聲請人僅到學校與案童甲○○、丙○○、乙○○互動,每次互動時間短暫,若馬上安排同宿,案童甲○○、丙○○、乙○○心中難免會有壓力或不適應,故其會面交往安排建議採漸進式方式進行,建議第1階段可每月第2、4個週六或日,早上8時至下午5時會面交往,執行3個月;第2階段則開始同宿,採聲請人所提出之方式,每月第2、4個週五晚上(詳細時間建議兩造協議定之)至週日晚上5時與案童甲○○、丙○○、乙○○進行同宿之會面交往;由於聲請人已有一段時間較少與案童甲○○、丙○○、乙○○互動,建議互動之初,聲請人要多用心,並向案童甲○○、丙○○、乙○○表達關心及思念之想法,案童甲○○、丙○○、乙○○可能對聲請人有些不諒解,聲請人可向案童甲○○、丙○○、乙○○表達歉意,因為兩造的關係,使得案童甲○○、丙○○、乙○○生活受到影響,並給予承諾,未來還是會持續關心案童甲○○、丙○○、乙○○,這樣修復關係的過程對案童甲○○、丙○○、乙○○而言非常重要。⒏聲請人所提出寒、暑假及春節會面交往皆為合理,但建議待平日第1階段會面交往執行結束後再一併開始執行。㈡本案建議: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慈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提出之訪視調查報告載明:「㈠綜合評估:⒈過去會面交往(付)狀況評估:從聲請人敘述,離婚協議內容是親權由相對人行使,聲請人可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但因此事與相對人溝通皆不順暢,聲請人於110年年底離開相對人處所以後,相對人拒絕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們會面探視交往。⒉現在會面交往(付)狀況評估:依據訪視瞭解,相對人已多次對著未成年子女們惡意中傷聲請人,向聲請人明確的拒絕會面交往,聲請人有數月時間未能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評估現在需要協助裁定前會面交往。⒊未來會面交往(付)規劃評估:聲請人計畫每月至少2次的週休二日,可以接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平日可以撥打電話、書信或其他電子郵件等方式連絡,又寒暑假、春節、特殊節日等需要一併考慮會面交往安排。依據聲請人表述,評估兩造無法溝通達成共識,需要法院協助裁定,促使聲請人得以與未年子女們會面交往。⒋會面交往(付)正確認知評估:聲請人期盼透過會面交往能夠讓她有機會降低父母分離對於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衝擊,並且要持續會面維護親子關係,也願意做善意的父母。評估聲請人對會面交往(付)有正確認知。⒌善意父母內涵評估:聲請人表示,期待兩造間成人感情關係不要影響到未成年子女,也希望能夠保護未成年子女不因父母分離的變動受到傷害,希望兩造可以善意合作,讓孩子可以仍然擁有父母的愛。評估聲請人具備善意父母內涵。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非本事務所訪視對象,且相對人堅持拒絕聲請人會面交往,故無法評估未成年子女意願。㈡酌定、變更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依據聲請人表述,評估兩造無法溝通達成共識,需要法院協助裁定,促使聲請人得以與未成年子女們會面交往。因為目前僅訪視一造,建議鈞院以兒少最佳利益,自為裁定。㈢其他具體建議:2人雖是協議離婚,但聲請人離開後數次在溝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事項上無法達成會面,又依據聲請人所訴,相對人皆直接對未成年子女施以惡意中傷聲請人,並且要求聲請人勿干擾他們的生活,致使聲請人無法與未成年子女們會面交往,建議相對人應參加親職教育課程,瞭解彼此扮演善意合作性父母的重要性」等語,亦均認有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此有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慈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附卷足憑,堪認上情屬實。基此,為保障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間有適當、合理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及避免兩造日後就會面交往事宜再發生爭執,認確有依聲請人聲請,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之必要,聲請人聲請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於法有據。
㈡本院依職權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就聲請人與上開未成年子女
之會面交往方式為家事調查,據其提出調查報告略以:「綜合分析:㈠會面交往情形:⒈兩造於民國99年2月8日兩願離婚,離婚後兩造與未成年子女們仍繼續同住、生活至108年11月始分居,分居後由相對人及其家人同住、照顧未成年子女們至今,另外,兩造於109年4月1日重新協議由相對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⒉就兩造離婚後的會面交往情形,因相對人反對聲請人到住所探視並帶未成年子女們外出、同宿,聲請人會前往學校探視未成年子女4人。另外,家調官與聲請人父母進行會談時,其能夠敘述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的情形,包括過往一起出遊、包紅包給未成年子女、在學校會面交往的時間、頻率及互動情形等事,以下就聲請人之陳述及學校輔導紀錄分別記載:⑴就未成年子女丁○○的部分,聲請人表示丁○○就讀國中,也是很少接觸,不太喜歡自己去學校看他,有一次聲請人1年多沒看到丁○○就去學校探望,丁○○很驚訝,丁○○是聲請人從小帶到大,有時候也會主動打電話給聲請人,說現在有參加籃球隊,但膝蓋受傷;如果有一起出門,前婆婆就會要丁○○趕快回去,不讓母子接觸,聲請人此時提到和相對人分開後跟異性交友也是事實,但不可能會傷害孩子,如果自己有做錯會和孩子坦白,自己也沒有跟孩子們說過去10年來相對人是怎麼對待聲請人的,不想讓孩子這樣討厭爸爸。⑵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時的情況,聲請人陳述甲○○對聲請人的敵意比較深,可能是爸爸跟她說聲請人有男友,她蠻受傷,甲○○對聲請人比較閃躲,聲請人表示自己有試圖跟甲○○溝通,但甲○○激動、不願意,就沒有試圖接觸,所以現在選擇保持距離,避免甲○○受傷,不會急著接近甲○○,就學校輔導紀錄記載,未成年子女甲○○確實較抗拒與聲請人進行會面。⑶就未成年子女丙○○會面交往部分,聲請人敘述丙○○比較黏她,有一些自己的想法、感受,個性拗,和聲請人很像,但現在跟甲○○一起被相對人家裡的氛圍和被相對人控制,丙○○想靠近聲請人但又不敢,因為有壓力,聲請人陳述有一次帶丙○○、乙○○出來,回去後相對人就故意帶丁○○、甲○○出門,把丙○○、乙○○放在家裡,家調官詢問兩造分居後聲請人帶丙○○、乙○○出門的次數,其回答1次,之前都是到學校看丙○○、乙○○2人,查學校輔導紀錄『2020/12/19記載這學期媽媽會不定期的來教室找孩子,老師希望利用下課時間,以免影響課業』,顯示聲請人確實會到學校探視未成年子女丙○○。⑷就未成年子女乙○○而言,聲請人表示乙○○要升小一,現在讀南陽附幼,平常相處還好,可是最後一次想抱她時,她會有恐懼跟距離感,想靠近又不敢靠近。㈡未成年子女抗拒、排斥會面交往原因:兩造陳述及學輔紀錄均顯示未成年子女有抗拒、排斥聲請人探視的情況,至於抗拒或排斥的原因究竟為何,以下分別從聲請人的親職能力、相對人的友善父母觀念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狀態,並以家庭系統理論及家庭動力的角度進行觀察:⒈聲請人親職能力:⑴就聲請人之親職能力是否影響未成年子女們與其會面交往之意願,首先就兩造分居前聲請人的親職角色予以分析,兩造、未成年子女均表述聲請人過往擔任未成年子女們的生活照顧者,且在兩造分居前學輔紀錄記載的聯絡者多為聲請人,聲請人能夠陳述過往照顧未成年子女並描述對未成年子女的認知,並提供與未成年子女們互動的影片及照片,影片跟照片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們與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會一起出去玩、互動,情感關係正向、緊密。⑵就相對人提到聲請人帶未成年子女丙○○住飯店時,看見聲請人與1名男友一起睡覺等事,倘若真有此事,建議聲請人在未成年子女們尚未能接納兩造分開及聲請人離開家裡的事實、能區分爸爸對媽媽的情感和自己對媽媽的情感是不同的之前,建議聲請人盡量避免帶未成年子女與男性友人一同出遊。⑶就聲請人身心狀態部分,相對人向社工表示剛認識聲請人時聲請人手腕有多道傷痕,之前有憂鬱狀況曾多次嘗試自殺,家調官詢問聲請人是否有憂鬱症就醫的情形,聲請人回應沒有,自己想法比較樂觀正向,反而是相對人比較主觀、負向,有躁鬱。就割腕這件事,聲請人陳述是年紀很輕的時候,婚前狀況,經調查後查無因聲請人的身心狀態有何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情事。⑷至於相對人於社工訪視時在『對子女會面交往的看法第4點』論述聲請人居住環境不佳、過往聲請人照顧未成年子女們時經常不注意而造成未成年子女們受傷,有許多就醫紀錄等,然相對人並無法提出相關事證證實聲請人過往有何不當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且兩造同住時,又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們的身上照顧者,倘若聲請人真有如相對人陳述在過往有不當照顧的情事發生,相對人為何還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身上照顧者。⑸是以,在聲請人於兩造分居前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們之事實,並提出照片、影片證實其與未成年子女們過往情感關係正向、緊密,且無其他事證能顯示聲請人有何對未成年子女有照顧不當的情形下,評估未成年子女們拒絕、排斥會面交往之原因應非聲請人之親職能力所造成。⒉從善意父母原則談相對人對於會面交往之認知及態度:⑴家調官詢問相對人若未成年子女抗拒探視,相對人如何回應,相對人表述孩子很早熟,會看抖音了解男女、兄弟姊妹的感情,也知道什麼是綠茶婊,最小的孩子也說媽媽這樣很渣欸,家調官回應若孩子講媽媽的負向言論,相對人怎麼回覆,其回答如果是事實就會跟孩子說不要學,家調官詢問未成年子女是否知悉兩造分開的原因,相對人表述知道,未成年子女有看到手機的照片,自己也有跟她們講原因,說『我也不能接受聲請人這樣』。再者,相對人明確表述聲請人要自己去學校跟孩子建立關係,自己不願意促進,也不會鼓勵孩子去會面。⑵就家庭系統部分,家調官詢問相對人幾個問題:①未成年子女是否會從相對人的角度去看待聲請人?相對人回應未成年子女會站在爸爸的角度看媽媽,包括聲請人拋棄孩子、家裡、沒有擔任照顧及陪伴的角色,孩子會說爸爸可以找女朋友、老婆,想時光倒流,這樣爸爸就不會跟媽媽在一起,家調官詢問相對人是否不避諱在孩子面前談論聲請人,相對人回應不會避諱,因為孩子也知道這些事情,未成年子女之前也會問相對人關於兩造的事情,相對人會告訴未成年子女兩造發生的事情,畢竟是事實,相對人也不會否認。②未成年子女是否無法將父母之間大人間的關係、情感及母子、父子等親子間的情感予以區隔?相對人表示孩子沒辦法切割父母彼此和親子間的感情,會合在一起看,相對人有跟孩子說媽媽角色的空缺,如果以後有新的媽媽進來,可以讓孩子心裡媽媽的空位被彌補,也有跟孩子說換作是妳們遇到這種事你們能接受嗎?孩子回說當然不行。⑶再者,就會面交往方案,相對人陳述不接受過夜,而且要在公開場合,像是餐廳,不能私人場所,相對人在外面等或是繞繞,吃完飯後相對人接回,因為以前聲請人帶丙○○和其他男人開房間,聲請人感情生活太亂了。學校探視的部分也要孩子願意,聲請人可以先去學校跟孩子培養感情,如果孩子回來有跟他說可不可以假日跟聲請人出去再說,自己當然會說可以;家調官詢問既然不接受過夜及私下場所會面,若透過社工監督會面交往進行,相對人詢問會面地點,家調官告知有可能是法院或其他公開場合,相對人說那就警察局,家調官回應通常不建議警察局,因為會造成子女的心理壓力,相對人此時又說要有相對人保障,如果孩子受傷、打破東西,依照民法規定對方會跟他求償,家調官告知若有物品毀損,造成原因是會面時聲請人監督不周,相對人可轉向聲請人或是由商家向聲請人求償,相對人又說就算法律上不行,對方還是會找監護人,如果孩子發生意外,而且自己也不相信聲請人男友會照顧孩子,聲請人丟下親生骨肉,會多愛孩子。⑷是以,相對人不論於社工訪視或是家調官程序時均展現消極配合會面交往之態度,包括相對人會跟長子說『要怎麼聯絡聲請人沒差,但在家不准』、『16歲孩子長大了讓孩子同意就ok』等,且相對人會將兩造間的紛爭告知未成年子女,接受未成年子女們以相對人的角度看待聲請人,惟未成年子女並非站在『子女』的角色看待自己的媽媽,而是以相對人這個『前配偶』的觀點去看待聲請人,縱使在兩造分居前是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們的身上照顧者、會一同出遊、玩樂,未成年子女們仍會認為是媽媽拋棄、背叛爸爸,也受到爸爸不喜歡媽媽的態度影響,跟著不喜歡媽媽,否定過往與聲請人生活在一起時的正向經驗。若相對人能夠適時區分自己與聲請人成人間的關係及孩子與爸爸、媽媽親子間的關係,容許並接納縱使與聲請人當不成伴侶、配偶,孩子仍然能夠和自己的媽媽相處、互動,讓孩子了解爸爸是能夠接受自己與媽媽相處、見面,知道媽媽與爸爸分開並不代表拋棄孩子,也能使孩子了解到自己沒有被拋棄,沒有失去媽媽,所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的態度、是否鼓勵未成年子女們跟聲請人接觸,對於未成年子女們的身心狀態以及是否願意與聲請人會面交往至關重要。㈢會面交往方案:⒈就會面交往方案應如何訂定,應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標,就本件聲請人現在住在朋友家,同住者共2人,因家裡5月遇到火災目前仍在翻修,就工作部分,其為芳療師,主要採取預約制,會到飯店或是到府服務,對象主要都是女性,聲請人自陳是正常的工作,有使用臉書以及INSTAGRAM宣傳,現在周六日早上8點到下午6點都要在元培科大上健康管理的學分班,要準備上第2年,到112年6月,所以期待的方案是可以接未成年子女放學、過夜,隔天送未成年子女上學,家調官詢問過夜的地點,其回答可能是飯店,家調官詢問家裡何時能翻修完成,聲請人之父說可能要3個月,約112年8、9月,家調官詢問此會面方案頻率,其回應每週2天。⒉從聲請人的居住、工作、就學情形觀察,目前並無合適的過夜地點供未成年子女居住,且未成年子女平日需要就學、放學後有功課需要完成,建議仍需以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為主軸,訂定假日為會面交往時間,以規律性的方案使未成年子女能預測會面時間並安排自己的生活事項。處遇建議:㈠親職教育課程:建議相對人應接受親職教育課程,內容為友善父母的觀念,使其認知到就算當不成夫妻,仍要接受孩子可以跟媽媽保持接觸、來往,使其能了解孩子的身心狀態及面臨父母衝突間的壓力,當相對人能夠允許、接納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接觸、互動,未成年子女對於會面交往的態度也會跟著改變。㈡會面交往方案:⒈丁○○部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由其自行與聲請人約定會面交往事項。⒉甲○○、丙○○、乙○○部分:因該3人目前與聲請人有一段時間沒有會面,且對其保有較複雜的感受,建議採取漸進式的方案進行會面:⑴第一階段:裁定後前2個月,每月第2、4周下午2點至4點,聲請人由社工陪同會面交往,地點由雲萱基金會社工指定,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送至會面地點後離開現場,於會面結束後接回未成年子女。⑵第二階段:裁定後第3個月開始,聲請人得於每月第2、4周上午11時至下午5時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會面開始時,聲請人至7-ELEVEN水林門市○○○路000號)接未成年子女,會面結束後送回同一地點。⑶第三階段:若前兩階段執行順利,且聲請人居住地點穩定並有合適的過夜地點,及週六週日能配合未成年子女休假時間時,請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案。㈢注意事項:⒈雙方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不當之觀念,並禁止將未成年子女作為傳聲筒、向未成年子女指謫他方。若未成年子女不願進行會面交往時,兩造應鼓勵並促進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不得單純依照未成年子女之意願。⒉聲請人應於會面交往2日前通知相對人本週是否要進行會面交往。⒊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日遲到半小時,除經相對人或未成年子女同意外,視同放棄當日之會面交往,以免影響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排。又若聲請人無法於約定期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應事先或儘速以電話或簡訊告知相對人,以便其另作安排。⒋相對人不得片面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期間安排未成年子女之課外活動,例如:補習。若需安排相關活動,應與聲請人討論並得其同意,惟聲請人不得惡意拒絕合理之事務安排。⒌兩造應明確告知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且均應安撫未成年子女之情緒,不得將會面未能順利結束之事由交由未成年子女承擔」等語,有本院111年度家查字第20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查。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僅同意讓聲請人前往學校探視上開未成年子
女,未能顧及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能順利讓聲請人與上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維繫親情,乃依職權裁定內容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前,聲請人自111年11月1日起,得於每月第二、四個週六下午2時至4時在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社工陪同下與上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會面交往地點雲萱基金會指定」之暫時處分,並於11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24日、112年1月14日進行3次之會面交往後,據雲萱基金會就陪同子女會面交往過程觀察提出評估報告略以:「⒈從3次會面過程可知探視方(即聲請人)可以和案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通訊。⒉案子女可以邀約探視方至學校參加活動。⒊同住方(即相對人)皆委託其母親載案子女前來會面,但使用交通工具是機車1次只載1位,未能3至4位全部到場。⒋探視方對會面時間較未能自我掌握」等語,有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暫時處分裁定、雲林縣政府委託雲萱基金會辦理法院探視權評估報告在卷可稽。
㈣本院另委請家事調查官就上開暫時處分之會面交往之情況、
未成年子女對會面交往方案進行之意見及下階段會面交往進行方式之建議等事項進行調查,據家事調查官提出調查報告內容略以:「綜合分析:㈠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承辦家事調查官曾於111年家查字第20號調查過同一事件並提出家事調查報告(下稱第1次報告),此調查報告以第一次報告為基礎進行論述,評估合適的會面交往方案並提出建議。㈡自第1次報告至今,兩造對於會面交往方案的意見一致並無改變,客觀上會面交往也難以執行,除了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離開家庭而有負面情緒外,也受到相對人以及相對人之母對聲請人的負面態度所影響,相對人方仍就不希望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有接觸,未成年子女也會顧慮及擔憂相對人方的態度且感受到壓力而不敢與聲請人接觸,聲請人也因為自身時間的因素沒辦法完全依照陪同機構指定的時間、地點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㈢可以探究者係未成年子女這段時間對聲請人的感受是否有無改變,本件的重點在於孩子們能不能以自己與媽媽的實際相處的經驗去形塑對媽媽的認知、印象及感受,而非從爸爸的角色去看待媽媽、形成對媽媽的觀感以及感受。從第1次報告可以得知除了未成年子女王馗宇能夠清楚區分自身與聲請人的關係和兩造間的關係並不同外,其餘3人則從相對人即爸爸的角度看待媽媽,從而否認過往與媽媽相處的正向經驗與感受,進而影響到會面交往的意願;經過一段時間後,未成年子女甲○○逐漸能夠區分相對人及相對人之母對聲請人的負面感受是他們的負面感受,不代表自己就會有那樣的情緒和感受,能夠透過自身經驗形成自己對媽媽的印象、想法與感覺,不再那麼明顯受到相對人方負面態度的影響。㈣就未成年子女生活改變的部分,丁○○與甲○○自112年9月開始分別要到高雄及台中就學並外宿,且該2人能清楚表達其自身想法及感受,考量該2人的年齡、就學情況及發展階段所需面臨的課題及生活重心,會面交往方案的部分應尊重該2人的意願,毋庸指定具體時間、方式進行,由該2人自行與聲請人連繫即可。㈤未成年子女丙○○及乙○○受到相對人方的負面態度影響更為明顯,倘若相對人方對於未成年子女跟聲請人會面交往的意願及態度沒有改變,則尚難期待未成年子女能夠安心放鬆與聲請人相處、互動;再者,第1階段暫時處分採取最具安全模式的社工陪同會面交往且進行時間僅2小時,未成年子女卻無法全數到場與聲請人相處、會面,評估陪同會面交往仍舊效用有限,且調查後認定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並無不利或危險情形,且過往亦有照顧及正向相處經驗之前提下,應毋庸再由社工陪同,惟目前聲請人的住所因火災尚未整理好,且未成年子女有一段時間未與聲請人見面及過夜,建議先採取單日不過夜的會面方式讓彼此能夠熟悉適應後,再進行過夜會面;此外,應建議兩造及相對人之母接受友善父母的親職課程,降低未成年子女受到成人壓力的影響,得以依據自身最真實的感受與父母相處,而不用再擔心或照顧父母的情緒。處遇建議:㈠友善父母課程:建議兩造及相對人之母應接受友善父母課程。㈡會面交往方案:⒈丁○○:尊重其意願,由其自行與聲請人約定會面交往事項。⒉甲○○、丙○○、 王思惟 :⑴甲○○就讀國中後尊重其意願,由其自行與聲請人約定會面交往事項。⑵甲○○就讀國中前,與丙○○、乙○○與聲請人會面之時間及方式為:聲請人得於每月第2、4周周六上午11時至下午5時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會面開始時聲請人至7-ELEVEN水林門市○○○路000號)接未成年子女,會面結束後送回同一地點」等語,有本院112年度家查字第9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㈤本院綜合參酌上揭調查事證之結果及兩造於本院庭訊陳述內
容、訪視調查報告、家事調查報告之內容,審酌聲請人過往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安全或有其他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而兩造雖經本院裁定上開暫時處分進行會面交往,但相對人仍展現消極配合會面交往之態度,拒絕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出遊、同宿,進而影響未成年子女無法安心與聲請人相處、互動等情,認有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之必要,並參考本院家事調查官之建議、兩造及上開未成年子女到庭所陳述之意見,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如附表所示,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證據方法,經審酌後認與本件結果不生任何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
一、未成年子女丁○○、甲○○與聲請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應由其等自行決定,兩造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二、未成年子女丙○○、乙○○會面交往部分:㈠在丙○○、乙○○小學畢業前:
1、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11時起至下午5時止,與未成年子女丙○○、乙○○會面、出遊。
2、會面交往時接送方式為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時間開始時,將未成年子女丙○○、乙○○送至「7-11便利超商」水林門市(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交付給聲請人,並於會面交往時間結束時,由相對人至該「7-11便利超商」門市接回未成年子女丙○○、乙○○。
3、聲請人應於上開會面交往時間7日前通知相對人,如無正當理由,相對人不得拒絕。
㈡在丙○○、乙○○國中階段起至其成年:
未成年子女丙○○、乙○○與聲請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應由其等自行決定,兩造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三、兩造應遵守事項: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㈡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㈢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法
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聲請人在其會
面交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並應盡速通知相對人。
㈣聲請人應於會面交往日準時接取未成年子女,如遲到逾1小時
,除經相對人或未成年子女之同意外,該日之會面交往即免予進行,以免影響相對人及未成年子之生活安排。另外,聲請人亦應於會面交往結束日準時送回未成年子女,不得遲延。
㈤相對人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行注意事項時,
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法院改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聲請人如違反前開會面交往時應行注意事項或未準時送回子女時,相對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禁止或限制聲請人繼續進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交往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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