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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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振哲具保人呂明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字第3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明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明翰因受刑人徐振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朴簡字第335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3月,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其戶籍地及居所地送達執行傳票通知到案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受刑人卻未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該二址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按,可見受刑人已逃匿。檢察官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報到執行,並於通知書上註明如受刑人未到將沒入保證金,而該通知亦經合法送達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從而,依照前述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亭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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