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870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鄭堯升 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被繼承人鄭堯升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鄭堯升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陳報如被繼承人鄭堯升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費用及報酬,聲請人是否願意代墊該費用及報酬。
六、提出被繼承人鄭堯升之遺產清冊及相關遺產證明文件。
七、陳報被繼承人鄭堯升之遺產是否大於遺債、或遺債大於遺產,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筱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