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蔡靜芬 被告 何永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靜芬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被告何永壕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