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聰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
萬零叁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