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蒙德里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恒中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鎧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