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60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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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柯宗龍
被告 沈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607號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
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90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