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51號
上訴人 蔡佳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俊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