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62號
上訴人 吳宗翰
一、按當事人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聲明不服者,無論其形式為「抗告」、「請求更正」或其他類此之任何方式,均應以上訴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32號裁定意旨)。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哲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上訴人雖記載「聲明異議」,惟核其內容係對原審判決表示不服,依前開說明,且為維當事人權益,仍應以上訴論。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