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5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培淇┌───────────────────────────────────────────────────┐│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5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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