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戒毒偵字第2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零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5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海洛因2包(含袋共重1.24公克)為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六分局於民國96年1月18日凌晨1時許、同年9月2日下午2時40分許,分別在臺中市○○區○○路1段147巷23號前及同路段367之13號2樓查獲,並分別扣得白色粉末各1包(含袋毛重分別為1.06公克、0.18公克),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69公克、0.0005公克,合計驗餘淨重為0.690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2月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0920號、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0960007283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3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8月18日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而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5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扣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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