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及全體住戶權益,造成原告權益及精神損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元。
(二)被告應書寫道歉啟事連同該毀損文書一同張貼於社區各公告欄二週時間。
二、原告陳述略稱:被告明知原告所為係為全體住戶知的權益,惟被告深恐該文書為住戶知悉,遂連續毀損原告所張貼文書,核被告罔顧全體權益至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被告應對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負賠償責任,基上理由,原告主張精神權益受損害,請求賠償等語。
乙、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