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2,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