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5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四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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