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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