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保險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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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訴訟代理人  顏文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歷審裁判

  • 彰化簡易庭 89 年度 彰保險簡 字第 14 號裁定(90.02.2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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