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訴訟代理人 顏文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