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0號
  原   告 昇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惠
  訴訟代理人  翁寬仁
  被   告 名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振東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新市簡
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沈明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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