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廖繡鑾
被   告  黃國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光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
8,0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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