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鍬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西美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49,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