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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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7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戚本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