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4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林子翔 (即 林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上午9時59分
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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