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26號
原   告  施教權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丹桂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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