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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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39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葉柏宏
被 告 孫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