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被 告 莊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0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