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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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執中 即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給付
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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