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37號
原 告 施東木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修藏 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李修藏、 李修偉 、 李修仁 、 李修練 、 李修鑑 、李宏
材、 李宏揚 、 李明珠 、 高耀堂 、 高耀煌 及 高耀崑 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 陳高 黃金菊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
、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具臺北市○○區○○○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證明。
四、依高黃金菊之繼承人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