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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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37號
原   告  施東木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修藏 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李修藏、 李修偉李修仁李修練李修鑑 、李宏
  材、 李宏揚李明珠高耀堂高耀煌高耀崑 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 陳高 黃金菊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
  、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具臺北市○○區○○○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證明。
四、依高黃金菊之繼承人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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