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鄭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