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