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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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茂松 律師
林新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1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